武宁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武宁县博物馆(英文名称为:WUNING MUSEUM )。
第三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市政府批准,由武宁县文化广电新闻旅游出版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武宁县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弘扬优秀的传统历史文化,促进武宁县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单位武宁县博物馆领导班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武宁县文化广电新闻旅游出版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指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查阅诸城市博物馆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武宁县博物馆领导班子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武宁县博物馆领导班子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支部书记受领导班子委托或经诸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三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十一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的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二条 本馆已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需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博物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二零一陆年元月一日起生效。